发票丢失怎么处理?在财务的日常工作中有很多的财务人员都犯这样的小错误,发票丢失导致的后果可大可小,严重的会影响企业信用等级,不利于以后税务工作的开展。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一下发票丢失怎么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和《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答:根据《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和《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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