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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A F4公司法与民法、经济法证券法的关系你都知道吗?下面,跟着上海中博教育小编来看看吧!
一、公司法与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重要的民事主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民法关于民事主体的制度,以及围绕民事主体建立的相关制度,如交易制度、物权制度、责任制度等均适用于公司。民法的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同样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公司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通过政府调节、干预、管理市场的法。我国没有“经济法”这样一部法律,经济法是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市场主体,也要接受政府的管理。如公司法中对有违法行为的公司给予罚款的规定等,都属于经济法规范,而不属于民法规范。因政府管理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政府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提问:“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怎么会有经济法的内容呢?
答案:实际上,我国现代法律是“诸法合体”。一部法律之中,有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是很正常的事情。
三、公司法与证券法
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由第十届大会第18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9日由第十二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广义上的证券,是各种财产权利(如所有权、股权、债权)格式化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票据、提单、保险单等。《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是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是股票和公司债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公司。股票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法》和《证券法》均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作出了规定,而证券发行的条件、证券交易等则由《证券法》作出规定,进行调整,由此可见,两法的关系十分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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