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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的特别措施是什么?下面,跟着重庆中博会计培训学校小编来看看吧!

      纳税人负担的轻重,除通过税率体现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措施来调整纳税人的负担。主要分为税收减免和税收加征两种。

  1.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是减税和免税的合称,是对某些纳税人或特定纳税对象、应税行为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别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而免税则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税款。除税法另有规定,一般减税、免税都属于定期减免性质,期满后要恢复征税。

  税收减免的形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减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减税的方法一般有减率和减额。

  (2)免税,是指对纳税人的某一项或某几项计税对象免予征税。

  (3)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但达到起征点时全部征税。

  (4)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它按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扣除一部分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2.税收加征

  (1)地方附加,简称附加。它是地方政府按照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款项。通常把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税款称为正税,而把正税以外征收的附加称为副税。例如,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就是地方政府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收收入的基础上附加征收的。

  (2)加成征收。它是按法定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一成是税额的10%,依次类推,一般较高为十成。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对应纳税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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