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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前几年,“营改增”如火如荼的进行。那么增值税有什么特征呢?下面,跟着芜湖中博会计培训机构小编来看看吧!

  1.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不重复征税

  这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只是对生产过程中纳税人创造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也就是只对货物或劳务销售额中没有征过税的那部分增值额征税,对销售额中属于转移过来的、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则不再征税。因此在理论上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2.普遍征收和多环节征收

  增值税具有征收的普遍性,税基广阔。无论是从横向看还是从纵向看,都有着广阔的税基。从生产经营的横向关系看,无论工业、商业或者规定的劳务服务活动,只要有增值收入就要纳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每一货物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按各道环节上发生的增值额逐次征税。从这一角度来说,增值税可以为取得稳定的、及时的财政收入。从纳税环节看,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收,在生产、批发、零售、劳务提供、进口等各个环节分别课税。

  3.属于价外税

  即税金不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应该包括货物本身的价款和转移出去的税额(即销项税额),所以有“含税销售额”和“不含税销售额”之称,含税不含税,主要是指含不含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即计税价格不包含其本身的税额,税收负担明确,这一点与以含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其他流转税税种是完全不同的。一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会分别标明货物的价款和增值税税款,但在商品零售环节,价款和税款未分开标明,这主要是考虑群众的消费心理,并未改变增值税价外税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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