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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一般账务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终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2013年9月16日,A企业取得某项服务费收入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五)视同销售业务。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从事工艺设计的A公司无偿为B生产企业设计工艺流程,该设计服务的市场计税价格为50000元,该批设计服务人工成本为3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视同销售计算的税额=50000*6%=3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3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

  应付职工薪酬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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