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所谓“企业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企业,相应的使用被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人。较高人民法院在制订《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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