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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路教育小编整理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足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增加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方式为增加、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增加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增加,当事人在增加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2)连带责任增加,当事人在增加合同中约定增加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对增加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增加承担保征责任。
增加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增加人书面同意,增加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增加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增加人书面同意,未经增加人书面同意的,增加人不再承担增加责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小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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