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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启兴会计培训中级班-怎么收费的

  哈尔滨启兴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解答中级会计备考知识点,具体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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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会计备考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承担问题
  解答:
  (1)一般情况,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
  (2)需要运输:
  ①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7)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合同标的物无法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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