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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水利实务高频考点施工合同管理

来源:宁夏优路教育培训机构时间:2020/7/1 15:45:14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在当前阶段,考生们应该已经学习过了一遍教材,对教材中的考点知识点有了一个基础的了解。现在考生们需要的是对重要考点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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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六:施工合同管理(17/16/15)

  【考频分析】★★★

一建水利实务高频考点施工合同管理

  一、变更程序

  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更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2)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3)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5)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2.变更估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3.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

  (2)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

  (3)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二、计量

  1.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价格调整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三、质量增加金

  1.预留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缴纳履约增加金的,进度支付时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增加金。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可以预留工程质量增加金,也可以延长履约增加金期限用于工程质量增加金而不再预留质量增加金。

  工程质量增加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退还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质量增加金支付给承包人。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增加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增加金的,增加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增加金余额,并有权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四、终结清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2.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终结清证书。

  3.终结清后,发包人的支付义务结束。

  根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回复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文)中的意见,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五、索赔

  1.承包人提出索赔程序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终索赔通知书。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提交的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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