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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原始凭证

来源:辽宁会计教练线上培训机构时间:2020/4/8 9:22:44

  外来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完成时,从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

  如采购材料时从供货单位取得的发票,银行转来的收款托运输部门运输货物时取得的运单等等。

外来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都是一次凭证。如企业采购时取得的发货票、出差人员报账时提供的车船、

  住宿票、货物运单、银行的收账通知单等,均是外来原始凭证。

  内容: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l)凭证的名称: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明确的名称,以便于凭证的管理和业务处理。

  (2)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填制的日期就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便于对经济业务的审查。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填制凭证的单位或个人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人,有利于了解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凭证上的签名、盖章人,是经济业务的直接经办人,签名、盖章可以明确经济责任。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证明经济业务是否确实是本单位发生的,以便于记账和查账。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全称,不得省略。

  例如,“北京市XX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不得写为“五商公司”。

  (6)经济业务内容:

  完整的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检查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7)数量、单价和金额:这是经济业务发生的量化证明,是增加会计资料真实性的基础。

  特别是大、小写金额必须按规定完整填写,防止出现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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