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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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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 费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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