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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列支范围的计提比例?其实福利费支出在全年职工工资的14%范围内税前扣除的.你们知道吗?不清楚的可以看下文,下文将福利费列支范围的计提比例做了具体的分析和解答!跟小编一起阅读吧!
答:《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规定国有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付福利费还能按工资总额的确14%计算扣除吗
答复: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
答:进项税额转出,在申报表中应该填在主表第14栏,或表二的第十五栏。不能填在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里,纳税检查调减是稽查案件查处专用。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答:不一定!有的福利费入账必须凭发票,也有的福利费入账不需要取得发票.
比如:
(1)公司给困难职工发放的补助费,可以凭困难职工发放明细表以及公司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2)过节时公司给所以员工发放的现金福利,可以凭福利发放名单、金额较大的支出需要董事会决议等作为附件;
(3)企业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的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可以凭职工签字明细表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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