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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涉税处理
(一) 增值税
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地方财政给企业的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可见,政府补助如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无直接关联关系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例如:“稳岗补贴”是用人单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这个过程中取得财政补贴的用人单位与补贴单位之间并未发生任何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税交易),用人单位并未向补贴单位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以“稳岗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 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需先明确不征税收入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包含:
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3、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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