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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发票,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它与我们的各项社会经济活动息息相关。发票的开具不仅有着规范的管理要求,更有着严格的法律约束。生活在法治社会的我们,就更应该懂得发票使用过程中不可触碰的红线。今天,成都益进会计培训机构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发票违法行为之虚开发票。
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情形。
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呢?
一、 行政法上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 虚开发票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1、虚开专票或其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2)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 刑法上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高可处无期徒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高可处无期徒刑。
虚开普通发票也纳入犯罪的范畴
《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普通发票也纳入到犯罪的范畴。自2001年5月1日起,虚开普通发票达到一定标准的,也属于虚开发票犯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结:刑法上的虚开分三种状态,种是完全的无中生有,第二种是部分无中生有,第三种是相对性的无中生有。总之一句话——虚开指的就是无中生有。
结语:虚开发票行为的社会危害较大,会造成税款损失,并且严重损害税收征管秩序和经济秩序,破坏公平健康的营商环境,所以无论是行政法还是刑法都对其采取严厉制裁措施,轻则罚款,重则锒铛。因此,在平时业务中,要时刻绷紧发票这根弦,否则,贻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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